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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捍卫法官的职业尊严?

中国审判 法官驿站 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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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审判(zhongguoshenpanzazhi)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破产申请案件当事人诬告法官、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创下了同类罚款金额最高纪录。事件发生后,恰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新《法官法》”)正式颁布即将实施之际,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破产案件缘何引发诬告?百万罚款有何依据?法官职业尊严如何捍卫?带着上述问题,本刊记者奔赴深圳,采访相关人士,探究案件背后的故事。


平地无端起风波


2018年9月17日,新浪网发布了ZHANG YUFANG的公开举报信,称深圳中院破产庭某法官伙同“套路贷”团伙侵吞百亿资产。同日,“今日头条”以“深圳中院破产庭法官涉百亿项目被关注”的醒目大标题,转发举报信内容。


爆料人ZHANG YUFANG(伯利兹国籍)称,自己是深圳市达菲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菲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遭遇以姚甲隆、赵海龙、陈靖等为骨干的“套路贷”团伙,以深圳潮人盛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人盛世”)作为名义债权人,伙同不良律师团队—深圳中院原破产庭代理庭长、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某,利用其在深圳中院破产庭的影响力,勾结深圳中院破产庭法官,达到让深圳中院强行裁定受理达菲科技破产的不法目的。


举报信写于2018年9月16日,全文2600多字。该举报信详述潮人盛世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申请达菲科技破产是为了夺取达菲科技名下价值百亿的土地。信中还说,潮人盛世的姚甲隆和“庭长律师”陈某多次扬言,只要花钱,在深圳没有什么事情是他们搞不定的。所有关于破产的业务,陈某都可以办,甚至连后续摇珠确定的管理人,都能提前安排妥当。


权钱交易、违规受案、“套路贷”、百亿资产……这封举报信集中了时下热播的反腐剧的种种元素,情节曲折离奇,在网上迅速引发热议。被卷入漩涡的深圳中院破产庭很快感受到了一波又一波汹涌的舆情。


法官王芳是庭里第一个看到上述报道的。当时,她立刻找到被举报信点名的法官。谁知该法官毫不知情,被她弄得“一脸懵”。“我们查了这个案子的进展,当时还没进入实质审查,还没分到破产庭。”王芳说,“当事人混淆视听,恶意明显,就是想让法官作出司法判断的时候不得不考虑这些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如果法官受理了潮人盛世的破产申请,会让人以为背后的确存在‘司法黑手’;如果法官不受理,又会进入他的圈套。”


彼时法官黄新正在山东青岛培训,也几乎第一时间得知这一事件。黄新说,深圳中院破产庭自1993年成立,20多年来一直是全国破产审判的标杆。2018年4月,全国法院“执转破”推进会在深圳召开,被举报法官还代表深圳中院在会上介绍深圳破产审判经验。才短短几个月,发帖人在网上发布“伙同‘套路贷’团伙侵吞百亿资产”这样博眼球的帖子,无论对法官个人,还是对破产庭、对深圳中院,都是极大的伤害。“感觉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成绩,就被这么一个帖子全部抹黑。”黄新说,“不了解内情的群众看到这个帖子,对法院、对司法,难免产生质疑。身边的法官同事都很愤慨,这么恶劣的事情如果不彻查,大家没有办法安心工作。”

事情要彻查清楚


2018年9月18日,也就是举报信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次日,ZHANG YUFANG通过诉讼材料收转途径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信访材料,内容同举报信。深圳中院党组十分重视,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这个案件还在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所谓的承办法官还未分派。


深圳市法官协会秘书长、深圳中院研究室主任袁银平介绍,一般案件立案后,统一由审管办随机分派承办法官。该案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登记,9月17日由立案庭移送审管办。9月16日ZHANG YUFANG写举报信时,案件根本没到破产庭,更未指定承办人。


袁银平表示,案件尚在立案审查阶段,根本没有分到承办法官手里,更不一定能分派到那名被举报信点名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在网上到处发帖,说法官串通另一方当事人,以博取社会同情。对这名法官来讲,就是“无妄之灾”。至于所谓的“庭长律师”,根据任职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陈某根本不可能代理深圳中院的案件。袁银平强调,这个回避没有年限,终身不能代理。本案现有证据也找不到陈某的身影。



9月18日下午,本案因为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被审管办指定破产庭庭长慈云西承办,并与法官黄新和霍雨共同组成合议庭。王芳说:“走到这一步,普通法官压力极大,到底受理还是不受理?所以,指定资深法官来审查处理更为合适。”


9月19日,在调查清楚确定属于诬告后,深圳中院发布声明,态度旗帜鲜明:“网帖不顾事实,杜撰虚假信息,恶意制造并散布谣言,诋毁法官名誉,破坏司法秩序,损害法院形象,应当予以谴责。我院将在查实相关行为人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袁银平说:“我们向市里相关领导作了汇报,纪委支持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保护法官正当权益。”就法官履职保障,近年来,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袁银平说:“文件如果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只会是空洞的口号。现在有这么一个明显的案例摆在面前,我们要抓住契机给法官依法履职撑腰壮胆。通过典型个案,让大家厘清行使信访投诉的正当权利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的关系。”

该严惩的依法严惩


合议庭按照正常案件的流程,对本案首先做了听证调查。针对破产申请,和其他申请案件一样,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全面审查,看是不是符合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应不应当受理。


合议庭最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黄新解释,申请人潮人盛世提起对达菲科技的破产申请,合议庭首先要对潮人盛世是否系达菲科技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受理破产申请的重要前提。“不是人人都可以来申请一个公司破产清算,对债务人享有依法成立的债权,才有资格申请。”黄新说。


合议庭查明,在潮人盛世提交达菲科技破产申请之前,双方有一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理,目前尚未审结。黄新说:“这个案子审查的重点在于潮人盛世是不是对达菲科技享有依法成立的债权。在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尚存在诉讼争议、还没有裁决结果的时候,我们在破产申请的审查阶段没有办法从实体上对潮人盛世是不是有债权人资格进行认定。至于达菲科技是不是具有破产原因、是不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是不是缺乏清偿能力、是不是资不抵债,等等,这些都是下一步审查考量的环节。在潮人盛世是否有债权人申请资格都存疑的情况下,对其破产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霍雨补充说,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潮人盛世可以再次提起破产申请。而目前达菲科技对潮人盛世主张的全部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提出异议,必须等广东高院商事审判庭作出裁决再说。


针对当事人发帖行为是不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不应当处罚,合议庭也找达菲科技相关人员做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黄新说,“对案件每一个细节,合议庭都进行了核实,确保作出的处罚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诽谤和诬陷,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实施拘留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发帖人ZHANG YUFANG不在国内,对他个人的责任追究,将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霍雨说,ZHANG YUFANG是以达菲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名义捏造事实、诋毁法官、干扰办案,其行为涉及到公司利益,是执行职务。因此,达菲科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发帖行为的恶劣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达菲科技处以100万元的顶格罚款。


该罚款决定先后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经深圳中院院长签批后,于2019年4月生效。袁银平表示,顶格罚款不是单纯为了保护法官的个人权益,更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


袁银平表示,如果只是简单发个声明澄清一下,不能完全消除公众的怀疑。既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没有必要怕惹事而一味息事宁人,该处理就得处理到底,把事情搞清楚。要是不敢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倒可能助长某些人利用舆论炒作干扰办案的行为,觉得“反正没有什么严重后果,说不定还能有效果”。袁银平说,法官真有什么违法违纪问题,当事人可以走正当程序,举报、投诉都可以,但是不能捕风捉影、诬陷法官。


达菲科技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申请复议,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全额交纳了罚款。霍雨说,这说明达菲科技对帖子反映的情况属于“诬告”不持异议,深圳中院认定ZHANG YUFANG在网上发帖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事实。


就深圳中院的顶格处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理应接受人民群众对依法履职尽责、公平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监督。然而,毫无证据地对法官的不实举报甚至是诬告陷害,不仅损害人民法院形象,而且对真正为民司法、干事创业的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工作积极性,甚至是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深圳中院此次对故意诽谤诬陷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妨害诉讼当事人处以百万元顶格罚款,不但维护了法官合法权益,更树立了司法权威,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法官居中裁判,无论作出什么样的处理都可能招致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或怨恨。深圳中院干部处副处长崔展翔说,以往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情形并不鲜见,一些当事人甚至在法院门外静坐、拉横幅、喊口号等,严重地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霍雨本人就曾被当事人拉横幅辱骂,试图解决时却发现救济途径寥寥无几。霍雨说,法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代表法院,考虑到社会影响,很难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转而求助相关部门,由于辱骂情节一般达不到恶劣程度,相关部门也很难对之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情节轻微,既不构成治安处罚,更不构成刑事案件的侮辱、诽谤、威胁,崔展翔说,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大多数法官选择自行处理或默默忍受,未向单位反映,因此,这类事件无法统计具体数据。


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宋健并不赞同向侵害行为妥协。她说,有些法院处理时失之过软甚至不敢处理,而更多情形则是被侵害法官为避免麻烦,不愿事态扩大,往往见惯不怪、听之任之。其结果是更加纵容了侵害行为的发生。


当然,要想杜绝侵害行为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法院一家就能做到的,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普遍共识与良好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圳就此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吸收公安、网监和宣传等部门加入,加强日常协调。遇到突发个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形成保障法官履职的工作合力。


各地法院也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要求,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出实招,重实效,创造较为安全的工作环境。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设立“2·26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为全省法院处理类似侵害事件提供参照和指引;另一方面,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晓妨碍诉讼秩序、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后果,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2019年4月23日,“法官的职业保障”专章写入新《法官法》。该法明确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随着法官职业保障日益得到重视,其前景可期。而在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的当下,法官只有忠实捍卫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收获人民群众最大的尊重,职业尊严才能真正树立。

《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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